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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09日 08:51  

(1996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的研究任务,实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根据《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报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一经批准,并按程序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后,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按时完成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和履行信誉担保责任。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未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省(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或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国家教委社科司、中央党校科研部(下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不能随意更改项目协议的内容。
  第三条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成果和鉴定、验收,由全国和各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级负责,共同实施。
  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部署下,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管理。
  中国社科院科研局负责管理本院承担的项目,国家教委社科司负责管理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的项目,中央党校科研部负责管理本校和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四条 各有关方面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管理、检查和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以保证项目完成、成果质量、多出精品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研究工作的管理、检查

  第五条 实行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制度。每年从发布课题指南的 11月起至下年10月底为一个项目管理年度。每年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在3月至10月底期间进行项目年度检查,对本年度应完成项目进行后期检查,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对本年度立项的项目、特别是政治性和政策性比较强的项目进行早期检查。项目年度检查要严把研究进度关、政治学术质量关和经费使用关。
  第六条 项目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
  1.本年度应完成项目的完成情况、鉴定情况及成果质量;尚未完成的项目、未完成原因及延期时限。最终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方算完成。
  2.本年度各类在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中预订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研究工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学术水平如何;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有因调动工作、出国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缺员或未经批准更换的人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无影响项目完成的其他问题,以及其他不符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级组)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行为。
  3.本年度新立项的政治性、政策性比较强的项目,其详细研究计划、写作提纲和早期的研究工作,是否坚持了正确的研究方向。
  4.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自我管理的职责:
  1.组织和带动课题组成员严格履行项目协议,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遵守项目管理各项规定,经常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对于更换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调整课题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中止项目以及涉外事项等重要问题,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
  3.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年度检查内容及时检查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认真撰写课题组项目年度检查报告(2500字左右),填入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印制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书》(下称《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填写其各个栏目,并提供最终成果(当年完成项目)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在研项目),最迟于10月底前提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年度检查报告书》提交一式3份,三级管理机构各存1份。
  4.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音像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5.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布置的项目管理其他任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责:
  1.将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提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科研管理机构或相应的其他机构,切实做好经常性的项目管理工作。
  2.审批、审核上报课题组负责人关于项目管理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3.从实际出发建章立制,采取具体措施,利用激励和调控机制,并积极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保证,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4.重点做好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年度检查,对其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研究成果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每个项目的执行情况,撰写本单位的综合性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完成项目成果和未完成项目一览表,并选择优秀成果,最迟于11月底前报送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
  5.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布置的项目管理其他任务。
  第九条 为了确保按协议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在项目完成前,一般不调动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工作,不派他们较长时间(两个月以上)出国进修或讲学,不抽调他们承担其他研究任务或做其他工作;
  2.未经批准,不更换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
  3.在研究经费和出版补贴方面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职责:
  1.把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纳入当地或本单位、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计划,同当地、本单位、本部门的规划项目一视同仁地认真管理,积极支持。
  2.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和指导;审批、审核上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请示和报告。
  3.重点做好管辖范围内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要求进行项目年度检查,审核其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项目成果和未完成项目一览表以及优秀成果,并签署意见;汇总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年度检查情况,撰写综合笥年度检查报告,填制完成项目成果和未完成项目一览表,筛选优秀成果,最迟在12月底前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4.完成全国社科规划办布置的项目管理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和京委托管理机构报来的关于项目管理的请示和报告;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的建议、办法,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调任重要领导职务、重病、死亡)等,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
  2.修改、变更项目协议,调整课题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中止项目协议;
  3.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的涉外问题;
  4.资助不当,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进行或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反映下列情况和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或终止项目协议;
  2.未经批准,课题组负责人擅自修改、变更课题设计和研究方向,撰写和出版有政治错误、学术质量低劣的作品;
  3.学风极不严肃,弄虚作假,未经实质性研究而以不符合课题设计的其他作品代替项目成果,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4.违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用项目经费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置固定资产、安装电话等,或贪污挪用;
  5.课题组负责人对研究工作不予管理、放任自流,课题组成员干扰、阻挠项目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
  6.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违背《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九五”期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和基金管理改进办法》、《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和现象和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经费;追回或责令赠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撤换负责人或撤销项目;限制或取消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三章 成果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为了评估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一般应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1.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重大项目的鉴定;
  2.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 (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鉴定;
  3.必要时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反映有较大问题或鉴定严重分歧的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的鉴定事宜,并作出裁决;
  4.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办各类项目鉴定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填报《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下称《鉴定结项申请书》),并提供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鉴定使用。已出版的成果提供样书,尚未出版的成果提供誊印稿,提供的数量都应略多于鉴定小组人数。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可申请免予鉴定:
  1.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项目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3.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为党政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
  4.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而质量已被有关部门认可。
属上述情况要求免予鉴定者,必须填报《鉴定结项申请书》,在数据表中选择免予鉴定,填写所有栏目,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和研究成果。重大项目申请免于鉴定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申请免于鉴定经省社科规划办或京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鉴定一般采取鉴定会的方式。重点项目、年度项目一般采取通讯鉴定的方式,亦可采取鉴定会的方式。
  第二十条 鉴定小组的组织:
  1.重大项目的鉴定小组由79人组成,人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在有关学科规划评审小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协助下确定:
  2.重点项目、年度项目鉴定小组由57人组成,人选由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确定;
  3.重大项目和在京重点项目的鉴定,鉴定小组至少应有1名本学科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成员参加;
  4.鉴定小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人,一般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权威和专家学者担任,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的鉴定小组负责人也可由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
  5.本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小组,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加鉴定小组的专家和领导人不以有超过2人,并且不能担任鉴定小组正副组长;
  6.基础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主要聘请同行专家学者参加,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的鉴定小组应有同行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参加,拟公开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小组应聘请出版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和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能够认真阅读和研究鉴定项目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8.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作出明确结论,并对通过鉴定的成果按一、二、三三个等级提出属何等级的参考意见。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接到《鉴定结项申请书》、送请鉴定的成果等材料后应登记、审核,及时报请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组织实施鉴定;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至少在10天前向鉴定小组成员寄送鉴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材料,以保证鉴定小组成员有足够时间阅读研究,准备鉴定意见;
  3.以开会方式进行的鉴定,由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研究的主要过程、成果的意义和其它必须说明的事项,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其他成员对鉴定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回答和说明;
  4.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小组负责人在归纳鉴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入《鉴定结项申请书》,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于鉴定完成后10天内把鉴定结论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
  5.鉴定要严把政治质量和学术质量关,有政治错误和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不能通过鉴定,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决防止无原则吹捧和不正之风;
  6.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将各自负责组织鉴定的项目鉴定结果,报全国社科规划办,通过鉴定的上报申请验收结项,未通过鉴定的上报撤项,鉴定组建议修改的上报审批,专家鉴定意见有严重分歧的上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鉴定费在全国社科规划办项目总经费预留部分中列支。重大项目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掌握使用。重点项目、年度项目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适时划拨到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管理使用。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会务费、邮电费。鉴定专家的劳费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会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誊印鉴定书稿、文稿以及上报材料所需的经费,从项目经费的印刷补助费中列支。

第四章 成果的验收和项目的结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省社科规划办、 京委托管理机构在项目鉴定通过后,分别在《鉴定结项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已出版专著和研究报告等5套、未出版专著等完整的誊印稿1),及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验收。报送验收的成果必须确属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申请验收结项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免于鉴定的有比较充分的证明材料;
2.
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
鉴定成果确属课题组的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异议和纠纷;
4.
鉴定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各类项目成果的验收工作,对申请验收结项的项目成果作出验收是否合格和是否可以结项的结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规划评审小组履行对本学科研究成果提出验收咨询意见的职责。对极少数鉴定有争议、鉴定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反映有政治错误和学术质量低劣的成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有关学科规划评审小组提出验收咨询意见,供作验收结论参考。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经过全国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者,方能结项。免予鉴定项目的验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审批免予鉴定时同步进行,批准免予鉴定即验收合格,同意结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常年办理通过鉴定的项目验收事宜。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常年随时分批或个案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符合验收条件的结项材料,但最迟必须在12月底前全部报齐本年度验收结项项目。验收结项材料包括1份《鉴定结项申请书》和符合鉴定小组人数的《专家鉴定意见表》(均须原件、左侧装订,免予鉴定的须报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5套最终研究成果(有特殊需要者按要求数加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收到结项材料一个半月内审批完毕,并及时将验收结论通知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者发给《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结项通知书》及《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鉴定或验收未被通过的,一般撤销项目,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有修改基础和条件的项目,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内重新申请鉴定验收;鉴定验收仍不合格者按撤销项目处理。凡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成并已超过一年以上又无正当理由的,也照此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研究成果须通过鉴定、验收方能出版,未通过鉴定、验收不得在境内外出版。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中先鉴定、验收后出版的项目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确定。
  第三十条 各类项目研究成果在出版时必须在封面左上方以4号黑体字印上“国家社科规划基金‘×五’××项目”字样。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一般只能在境内出版;特殊情况须在境外出版者必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并保留在境内出版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研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成果的鉴定、验收办法,由三个单列学科的规划领导小组参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分别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未尽事项从实际情况出发及时研究、妥善解决。19933月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停止实行。